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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
鄂政发〔2005〕33号
时间:2015-05-24        来源:        作者: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就改善提高我市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71231日以后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企业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退休费及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19971231日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意待遇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统一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的,退休时可按原加发退休费比例的60%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加发养老金。获得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加发养老金6%,两次的加发9% ;获得一次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加发养老金3%,两次的加发养老金6%。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超过其原工资标准的100%

  二、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其中,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晋升两档职务工资。按照“同一贡献不得重复奖励”的原则,获得称号时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者,不再给予晋升职务工资奖励。获得市(盟,下同)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金奖励。

  三、对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00元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80元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市级劳动模 范和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发给60元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农牧民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发给1000元荣誉津贴;对农牧民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发给800元荣誉津贴;对农牧民 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发给600元荣誉津贴。

  四、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其工资待遇(不包括荣誉津贴,下同)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0%的每年补齐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0%。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其工资待遇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15%的,每年补齐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15%。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其工资待遇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10%的,每年补齐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10%

  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劳动模范按在职人员标准计算后,按离退休费计算比例折发。企业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及其他享受全 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养老金(不包括荣誉津贴,下同)低于全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120%的,每年补齐到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20% ;企业退休的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养老金低于全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115%的,每年补齐到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15%。企业退休的市级劳动模范其养老金低于全市企业平均养 老金水平110%的,每年补齐到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10%

  五、退休(不包括提前退休,下同)的全国劳动模范的医疗费 (除政策规定自费部分外,下同)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 ;退休的自治区劳动模范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退休的市级劳动模范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6%,提高标准后,最高不得超过100%。对于因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困难帮扶金。

  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每两年为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七、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报考区内 成人高等院校,可以按照自治区成人高等院校招生考试中心《关 于印发〈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等院校招生规定〉的通知》 (内蒙教招考成发〔20045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八、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荣誉津贴、低收入补助、困难帮扶金、体检费等,由劳动模范、先进 工作者所在单位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承担,工资 发放中心发放;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退休劳动模范,单位撤销、完全解体或没有工作单位的劳动模范以及农牧民劳动模范,由同级财政承担,同级工会发放。

  九、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指人事部与国家部委联合表彰,在表彰决定中明确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并由自治区总工会认定的获奖者。同时是全国或自治区、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只享受最高荣誉称号待遇。

  十、本意见从20057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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